自从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了系列劳动用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从2020年2月10日起,企业停工或者员工未正常工作的情形下,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员工工资?笔者多次接到法律顾问单位就该问题提出的咨询。
笔者分析相关规范,寻找规范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形并加以分析,尝试理顺相应情形下的工资发放标准,以飨读者。
第一部分 相关规范性文件
1、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3、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第二部分 工资发放情形
一、企业停工停产或者员工因疫情影响未上班不足一个月,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用人单位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年休假。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并非需要取得职工本人同意。职工本人意愿,只是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考虑的因素,非决定性因素。
2、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之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原工作时间每周双休的,可以改为单休,安排员工每周只休息一日。将2月10日后休息时间与该增加的工作日期进行平衡,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周保证员工一天休息时间,因此,不能将全部休息日用于调剂,该安排应于2020年度内结束,即必须2020年12月31日前终止。
3、进行上述安排后,仍无法调节员工受疫情影响无法上班日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二、企业停工停产或者员工因疫情影响未上班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标准
1、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2、如果员工患有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病假处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如果员工因主观故意违反政府相关规定,而被隔离的,按事假处理,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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