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1年前的一起行贿案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罪(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山重水复疑无路
2018年10月,谭仲萱律师接到案件时,某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面临十年以上刑事责任的危险。
刘某作为一家证券公司的老总,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研究生,从事证券业务数十年,在行业内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地位,因十多年前与朋友的一次“业务合作”,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己的职业生涯毁掉不说,数年的人身自由和自己的妻儿老小该如何是好?刘某遇到了人生最大的困境。
柳暗花明又一村
接到案件以后,谭律师作为辩护人了解到目前刘某面临的危机境地,刻不容缓,尽力用我们的专业来帮这个“可怜人”。辩护人用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将1000多页的案卷做成87页的阅卷笔录,通过阅卷笔录整理辩护思路,核查案件的疑点和辩点。
由于本案涉及到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溢价款流转问题,为此,辩护人专门以案卷中的每一笔银行流水为依据做成涉案债券溢价款流向图,厘清涉案款项的全部流向,通过这个流向图,发现刘某并没有实际控制任何涉案钱款,而且检察机关指控的金额与实际的银行流水存在出入。
仔细核对,辩护人又发现检察院指控的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对刘某在该案中的作用也存在夸大现象,总体的指控存在部分瑕疵。为此,又制作了刘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示意图,综合全案证据论证刘某在本案中作为中介的地位,获取的是劳务报酬,没有对溢价款的控制权,根本不认识受贿人,也完全没有必要行贿,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的辩护意见。期间,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申请调取证明刘某无罪、罪轻的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当事人刘某争取一切有可能对其有利的情节。庭审上,当辩护人把数份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辅之可视化图表在法庭上呈现后,庭审效果非常好,在谭律师入情入理的分析之后,刘某当庭泣不成声,非常后悔当初的所作所为。庭审后,法官充分肯定了谭律师的专业能力。
风雨过后的彩虹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证据的全部辩护意见,在涉案钱款的定性和数额的大小上打掉了检察院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也减少了检察院指控的刘某非法所得的数额,从轻认定了刘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在综合本案所有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刘某构成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重获自由,可以继续原来的工作和生活。真好!
承办律师:谭仲萱
编辑:张恒业
刑辩专线:0755-89812189;1360302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