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员工众多,来自五湖四海,如何地开展预防新冠肺炎工作,是一道必须解决的难题。为此,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率先推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工作管理制度》,着手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完整的工作体系”,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所管委会领导预防工作,并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预防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执行方案,本所人员(含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下同)予以全面配合。
第四条 预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所在疫病防治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宣传、预防、外联及紧急情况应对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隔离制度
第五条 本所设立客户接待指定区域,本所人员在该区域接待客户。
第六条 接待区应配备专用桌椅、饮水机、水杯、纸笔等办公设备,不得带出接待区域与其他办公区域设备混用。
第七条 接待区新风系统在物业管理公司检查后,以换气模式保持持续工作状态。
第八条 本所人员在所内公共区域活动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本所人员应劝导客户佩戴口罩。
第九条 本所人员应主动建立工作隔离制度,减少集体聚会,所内业务沟通及培训学习应尽量采用电子邮件、互联网群聊或者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
行政部、财务室等部门提前准备业务办理文件,无需本所主任/合伙人签字审批的业务,尽量采用电子章办理形式,加快办理业务手续,减少本所人员内部交叉感染的可能。
第十条 本所人员与客户沟通应尽量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律师在家办公,或在本所以外卫生条件较好的地方接待客户。
各部门及团队、律师应及时关注所属人员与防疫相关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行政部。
第三章 宣传与心理健康
第十二条 行政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工作的宣传和心理健康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部应及时收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各种信息,并形成文字、图片等进行宣传。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工作的宣传应坚持全面细致、客观中立、充分配合、正确引导的基本方针,不信谣、不传谣。
关心本所人员的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心理疏导活动,引导本所人员理性看待疫情,积极防范疫情,轻松面对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 消毒
第十四条 本所行政、保洁人员负责本所公共区域的消毒工作,各团队、律师负责所属办公室的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 本所消毒级别分为三级,专属接待区应在每次使用完毕后进行全面消毒,不使用时每四小时消毒一次。其他公共区域应保持每日消毒一次。独立办公室使用期间每天消毒一次,长期不使用的至少保证一周消毒一次。
第十六条 卫生间、门禁按钮、灯具开关、楼梯扶手、会议室设备等可能与他人间接接触的部位应重点消毒。
第十七条 各独立办公室在工作期间应保持通风状态;工作期间各独立办公室窗户每日至少两次处于打开状态,一次不低于一小时。
第十八条 卫生间应配备专用消毒洗手液、前台接待区域及各独立办公室配备消毒液。
第十九条 行政、保洁人员的保洁消毒工作应形成记录,作为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章 登记与备案
第二十条 防疫期间本所执行来访登记制度,接待人员负责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近期居留地、近期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健康状况、来访接待律师等信息。如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严禁隐瞒。
本所其他人员有责任主动配合接待人员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谢绝进入本所:
1、未经登记的访客;
2、来自重点疫区且初查异常的人员;
3、外卖、跑腿等人员;
4、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本所行政部进行报备: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确认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2、客户或客户单位员工被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3、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近期出入重点疫区的;
4、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
行政部接到本所人员报告后,应及时向预防工作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防疫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防疫所需物资由财务室制定预算,报管委会讨论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采购。
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酒精、消毒液、洗手液等。
第二十四条 公共部分的防疫物资由本所公共开支负担。
独立办公室有特殊需求的,可由行政部进行统计后集中采买,费用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所公共防疫物资优先配属党工、行政部、财务室、前台、保洁等必须长时间在所内办公的人员、以及因本所公共事务外派人员使用。
第七章 外联与公益
第二十六条 本所建立与有关医疗、心理健康卫生机构的外联合作制度。
合作内容包括防疫信息交流、防疫知识讲座、定期专项体检、防疫机构法律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
第二十七条 本所鼓励律师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与防疫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所鼓励律师对外捐赠,捐赠活动可以本所名义或者个人名义进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所管委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预防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国江
副组长:张大志
组员:胡 鹏 许泽杨 谭仲萱 陈 健 胡剑波 马诗琪 陈书瀚 刘晓凤 吴曼曼 曾燕敏 刘 丽
【谭仲萱律师 撰稿】